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会让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那么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人)的责任及追究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人)的责任及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华律网,向我们网站的进行律师在线咨询,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