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申请辨借条真假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

借款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某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两次申请对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条中“王某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及按捺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按捺手指印进行鉴定之后,未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