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领域能够把握的管辖权限也就是不一样的,那么在管辖的权限内,管辖的异议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文章是华律小编总结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所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呢?

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要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得行审判,当事人不服上诉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审法院不须查明一审法院是否确有管辖权即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不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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