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按照起拖地和目的地来签订的,因此,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一般来说是有两个种类,分别为沿海拖航合同与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一)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区分

1.沿海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国境内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沿海拖航只能由其本国的拖船经营。根据《海商法》第4条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拖航”。

2.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二)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区分

1.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在海上拖航的时间,按双方约定的拖船日租金率计收拖航费的海上拖航合同。

2.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拖航费为双方约定的一笔拖航金额的海上拖航合同。有的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中,同时规定海上日租金率,作为党被拖方在起拖地延误起拖和目的地延误解拖,以及因拖航过程中的延误,而向承拖方支付损失赔偿金发热计算标准。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装置连接。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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