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租用租期相信对于出海劳务的人群并不陌生,船舶的租用涉及到很多都是需要我们知道的。船舶租用租期包括哪些呢?对于出海人员是必须了解的。

租期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起算时间为交船之时,租期届满,承租人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还船的时间很难与合同规定的还船的时间完全一致,所以,除非合同中用非常明确的字眼来限定租期,否则,合同中租期应解释为可以作适当的延展,承租人在此期间还船将不被视为违反合同。

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有权在租期或租期的一段时间内将船舶转租出去,但是承租人仍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137条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停租是指船舶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不能被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有效的进行使用,承租人对这段时间可以不支付租金。

通常合同中规定停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由于船员的数量不足、不履行职务或船员罢工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船用物料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

(2)由于火灾,船舶损坏,船舶被扣押,或者船、货遭遇海损事故所造成的时间损失。船舶损坏包括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损坏。

(3)由于船舶入干坞进行检查或油漆船底而损失的时间。除非是由于承租人应负责的原因引起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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