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对于向信用社进行破产申请时有一定要求的。那么,所需要申请的资料有哪些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社提交破产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

(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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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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