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险司字〔1997〕第012号 

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参保单位:

为实现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的统一管理,决定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生育、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办法由原“按季征收”改为“按月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0月起,企业职工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办法改为“按月征收”,即每月上旬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的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企业职工工伤、失业保险每月应缴金额为原已核定的每季应缴金额除以3;生育保险每月应缴金额为本单位当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

三、今年10月1日后生育(流产)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和男配偶假期工资,计发基数由原“生育(流产)时的上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改为“生育(流产)当月的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四、本公司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列出的其它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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