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讹人老太事件一经爆出就引起了社会的一片哗然,经过达川区警方调查,老人蒋某某及儿子龚某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随后当事人儿子龚某某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如今龚某某服刑出来依然坚持不道歉,甚至声称证人、警方、媒体都值得怀疑。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本案中的老太及其家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要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其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就这事件而言,老太太向小孩的父母要医药费和赔偿费用,其想要侵犯的就是小孩及其父母的私人财产。
(二)客观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方法则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而本案中虽然老太太及其家人没有用一些过激的行为,但其采用各种耍无赖的行为,严重的影响到小孩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则基本可以认定其符合刑法上对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及根据《刑法》的规定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就本案而言,其中老太太及其儿子完全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四)主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其表现出来的就一定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例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则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就本案而言老太太本就是自己摔倒,却诬赖是小孩将其推到。其主观意图明显就符合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二、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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