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能反悔不履行吗

不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调解书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理解: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反悔。除非送达时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依法不生效。

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收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依法生效。双方均有按调解约定全面履行的义务。公司签收后反悔不履行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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