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在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重婚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重婚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重婚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属无效婚姻,同时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重婚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关于这一解释中的“婚姻当事人”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双方和重婚当事人双方。合法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如果合法婚姻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即离婚),没有涉及申请宣告重婚无效的,则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离婚案件进行处理。对涉及重婚部分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有一部分人认为,重婚并不是绝对无效,我国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重婚的效力。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不支持宣告重婚无效的申请,就是承认这一重婚的有效性。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也可自行解除这一途径,既然已经自行解除,法院当然也没有必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除。所以,重婚在我国属绝对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对于重婚者,不仅要承担无效婚姻的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在离婚时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即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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