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与个人股权转让是不同的,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较为严格,并且一般是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处理的,并且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在签订合同也有一定的要求。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首先是初步审批,转让方应当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然后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随后,就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之后,通过内部决策,以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且其他股东还应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该项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

接下来,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接着,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最后,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双方以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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