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10生效日期:2000-04-10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0]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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