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很多人的关注,到底这一事件的经过是什么呢?对社会的影响有哪些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就问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复旦投毒案

一、案情

2013年4月1日,早上黄某喝下寝室内饮水机内的水,发现水的味道不对,认为水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到十点多,黄某开始有恶心、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4月2日,因为症状没有好转,晚上9点黄某在同学的陪同下去看急诊,化验结果表明其肝功能已经出现损伤。

4月3日,黄某病情加重,血小板数量减少,被转移进外科重症监护室。经过初步会诊,医生认为是由于中毒而造成的肝损伤,但因为毒素不明,难以判断及对症下药。

4月5日左右,黄某出现鼻孔出血。

4月8日,黄某陷入昏迷状态,但病因仍不清楚。

4月9日,黄某的师兄孙某从一个陌生的号码接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提请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周围有人常在用。”孙某立刻将情况告知了黄某的导师,并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接触该药物的试验用小白鼠的症状与黄洋的症状类似。之后其向复旦大学保卫处、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某宿舍的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

4月12日,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4月13日,下午,黄某瞳孔放大。

4月14日,脑电图消失,肺部因为纤维化而没办法自主呼吸。

4月16日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某去世。

二、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有专家认为,因为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更有人指出,现在一些高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生。复旦大学负责人声称案发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在毒药保护制度上并没有取得切实的作用,实验室毒品很容易带出,甚至批评复旦大学一直在想方设法为自己洗清责任而不是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考虑。

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在尚未知道详情的情况下,急切的反思并扩大化到体制层面同样是不可取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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