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反聘单位或新单位之间建立是劳动关系吗?

冼武杰律师答: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但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地方认定为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在广东,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比如:2008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在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却规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从广东的审判精神的变化,也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争议性。

目前在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中基本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来深圳调研,他们的倾向意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来认定,但是,在行政庭的有关工伤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建议目前先按劳务关系来认定比较合适,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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