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工中字(2007)第21号

张康:

你委托律师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已受理。经对你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你与天心(南京)木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目前尚不能确定。为公正、公平、合法审理,现决定对你的工伤认定申请案暂时中止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就你与天心(南京)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建议你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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