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此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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