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毒品犯罪量刑规定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每增加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冰毒)或者可卡因一克。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3)、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每增加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氯胺酮(K粉)或者美沙酮二十克。每增加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6)、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4)、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每增加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5)、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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