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即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

二、婚姻法规定的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的救助方式: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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