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是时下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划分也越来越困难。那么法律对于医疗事故划分有什么样的规定,免责事由有哪些,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清楚,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
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
2、病人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
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
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