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31.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67.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8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3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961元/年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29319元

2、采矿业77717元

3、制造业39771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71292元

5、建筑业38141元

6、交通、仓储、邮政5151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636元

8、批发和零售39493元

9、住宿和餐饮28920元

10、金融、保险79909元

11、房地产业43138元

12、租赁和商业3130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5030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3928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7162元

16、教育47339元

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4593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89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713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人/

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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