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我国境内发行并流通的股票,能否在我国转让交易

关键词:非境内流通股票,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北京X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法院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据。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本案中,陈某等与北京人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所涉的股票为注册在8群岛的0公司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该股票系未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在境内流通的股票,应属禁止在境内交易。陈某等与?公司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关于以转让X股票冲抵双方转让股权价款部分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该部分约定应停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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