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的规定里面,商号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并且与之相对应的是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商号也可以设定一定的质权。

在大陆法系,商号的转让如果没有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商号只能与营业一起或与营业废止时才能转让。我国台湾商业登记法规定,商号以为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质权,但是非经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可以转让,由此可见商号权设置是,应遵循同时转让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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