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中国的《刑法》没有设立通奸罪,这一点不容置疑。1954年9月全国人大建立后,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5个重要法律,从而使我国不仅有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且有了有关国家机构的5个基本法。

但是,仍有一些基本法迫切需要制定。具体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后,立即提出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并尽快组建充实法律室、研究室,着手进行起草工作,还聘请了熟悉苏联刑法的专家和几位旧法专家参加。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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