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价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规定。

本法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这一规定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分配剩余基金财产也必须遵循此一原则。依照本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财产扣除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额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额少的按比例少分配。这是惟一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法,它体现了基金份额的平等和收益与风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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