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职工的特殊生理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欢迎阅读。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怀孕女职工如果有以下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

1,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产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就是相关的回答,女职工在公司中所享受到的待遇还是比较好的,很多公司在安排工作的时候会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然后安排比较轻工作。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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