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清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了电费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客户: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

停电催费程序: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规定了停电催费的程序:

①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②在停电前7天(“十项承诺”规定为提前7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客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③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