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担保而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能因反担保而解除,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知识: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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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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