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应当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原告在答辩期满后追加诉讼请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第1条处理。(此规定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明显具有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动管辖。

3.下级法院不得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

4.上级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

6.未经最高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应作为审理依据。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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