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第十四章规定:关于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

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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