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鉴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同意为公司发行额度为9.8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担保,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将公司所属的长潭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作为反担保。

二、解除反担保的原因:

根据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公司前三年(2000-2002年)的净资产利润率不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经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放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解除反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解除长潭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解除长潭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函》。湖南省交通厅解除了公司为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以长潭高速公路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所作的质押。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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