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责任原则

1972年《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责任。涉及外层空间的国际责任可归纳为:

1、绝对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面的损害负有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2.过错责任

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

3.共同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由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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