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中并没有所谓“国际人权法”,已经形成的法律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前者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特别是男女同工同酬)、晋升及带薪休假等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家庭权和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后一公约内容包括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剥夺自由时的权利,迁徙及出国和回国自由,公正审判权,禁止追溯性处罚,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见解自由,禁止鼓吹战争及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婚姻自由,儿童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人的权利等。

在中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使命,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这一使命的实现和这一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国际人权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客观、准确、全面、深人地认识这种地位和作用,对于加快我国人权法制建设的步伐,切实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体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改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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