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

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个人直接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上的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来规定和完成的。国家履行其国家人权条约的义务的直接结果也是要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的。因此,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内法来实现。

人权本身不是国际法创设的,国际法只是通过国家的合作,尊重和保护有关权利或促进其更好地实现。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分歧,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国的政治模式或者价值观念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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