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办理保全公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地提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的原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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