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回购房时,作为纳税人,有一定的义务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里面也有明文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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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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