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分为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其中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权利质押则是指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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