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发微博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人每天必须做的事情之一,随着“微博”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这篇关于微博侵权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微博侵权纠纷呈现三特点

微博侵权纠纷呈现的特点包括侵权主体具有不可识别性;侵犯的权利客体具有多元性,包含个体权益与公共权益;举证具有相当难度。针对这三个方面应对目前微博侵权的现状的建议内容请阅读下文。

特点一:侵权主体具有不可识别性

网络社会适用网络语言与网络身份,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用户注册均未采取实名制,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即使出现侵权行为,由于主体身份不可识别,造成被侵权人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

特点二:侵犯的权利客体具有多元性,包含个体权益与公共权益

“微博”文字尤其是评论通常具有即时性与主观性,网站管理员往往仅对所发信息的敏感度进行适当筛选,但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微博信息发布易发生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博主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时未加核实,或夹杂个人猜测与情绪,极易导致散播不实信息,从而引发舆论恐慌,影响社会秩序。

特点三:举证具有相当难度

权利人权益被侵犯后,在与博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交涉索赔不能时,如选择诉讼方式维权,由于博主通常会在产生争议后将所发布信息删除,甚至关闭博客,从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三个方面应对目前微博侵权的现状:

建议一:要净化微博信息发布环境

强化网站管理员的审查责任,在言论自由与禁止侵犯他人权益之间做到合理平衡;在审查中发现重大侵权行为时,固化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建议二:强化维权意识

通过政府引导和媒体引导的方式告知公众微博信息发布存在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引导公众规制自身行为,加强道德自律,在发布信息时尽力做到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与博主交涉前应事先通过截图、拍照等形式留存网页,避免诉讼时举证不能的困境。

建议三:要呼吁完善网络立法,规制微博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微博侵权的专门立法,所涉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微博侵权案件时要做到法律寻找的完整性和法条适用的准确性,面对新兴传媒模式应以深入、紧跟时代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准确审理相关案件。

相关法条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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