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包括如下内容:(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到20天。对已被拘留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度。六部委《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犯人、询问证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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