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是指主体人在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军队战斗力方面受到危害,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包括哪些,欢迎大家浏览。

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包括哪些

一、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谓“提供”,是指从制造、修筑、生产、修配到武装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直接影响武装部队的作战、训练,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过失构成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故意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所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采取蛊惑军心等手段,策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是指故意聘请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参战部队的军人,煽动多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多人,煽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

对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兵员征集法规,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依法应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接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将身体条件、文化条件和政治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将有严重疾病或有犯罪行为的兵员接送到部队,以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等。

对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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