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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常识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抚养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扶养协议书草本。

相关法条

[1]《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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