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离婚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出现损害赔偿请求,特别是关于“小三”的问题,无过错方均会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但怎样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对“过错”认定的证据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仅有以上四种情形,并未设定兜底条款。对于其中的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疑成为了“小三”问题的赔偿请求基础。但是“同居”与通常所说的“出轨”还是有区别的。笔者经常接到咨询:与“小三”频繁的通话记录能否证明?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有“开房”记录能否证明等。答案是否定的,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双方同居,未构成“同居”,就不存在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居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16条规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对于“小三”的存在,作为无过错方需举证证明过错方与“小三”同居,现实中的“情人关系”、“一夜情”等均不属于“同居”。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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