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修改了原定债务人的偿还条件的形式,债务重组被法院裁决同意后一般来说是不能更改的,并且偿还条件是不同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协议。那么,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相关法条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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