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3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3年8月1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3年9月28日

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二、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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