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分为下列5种行为: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寡妇再婚、强迫或干涉离婚等。

2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3侵害家庭成员间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

4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擅自泄露收养秘密等。

5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借收养逃避计划生育、为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出具虚假证件、证明等。

当然,有些行为相互交叉,同时属于侵犯两种甚至多种客体的行为。这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客体的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的结果,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会破坏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又会破坏婚姻家庭的管理秩序,从而可以同时归属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和破坏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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