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与罗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结婚时,我买了电视机、冰箱、电脑等一些家用电器作为陪嫁。由于我俩性格不合,矛盾越来越深,于去年开始分居,我即回到娘家居住,在今年我回去一看,家里的这些电器不翼而飞,经询问罗某才知道在分居期间被他全部卖掉。现在我俩准备离婚,请问,罗某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

漳州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晋江律师解答:

此事件涉及到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婚前财产的本质在于,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是夫妻关系解除时,婚前财产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处分他方的婚前财产都是侵犯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与其自身的财产权利并无联系,理应进行赔偿,此时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法的规定。

因此,如果你能举证家用电器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的话,那么罗某私自处分了你的私有财产,你有权要求他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