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对已经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再次提出申请复查鉴定,并且规定1年的观察期来避免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不服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华律网小编给你答案。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变化对结论不服怎么办

一、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变化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后不服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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