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审核是法官在听取或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那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