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债的举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管理呢?实际上国家可以根据外债的类型、外债的偿还责任以及债务人性质等方面对外债的举借进行管理,下面是我国对外债举借的具体分类管理的详细介绍。

举借外债的分类管理方式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贷款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2)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3)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5)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6)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白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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