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会称作为“民告官”,它是我国的一种诉讼程序法,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那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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