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公司的创立人,发起人通过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股份,就应当对公司的设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时候,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交募股申请,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发起人申请公开募股需要提交的材料的介绍。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募股前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募股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相关法条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3]《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4]《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5]《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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